1、第一条 为了规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 无人驾驶航空器” ) 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依据《民航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 无人驾驶航空器” ) 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依据《民航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 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 、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
4、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5、第二章 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程序
6、第五条 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7、(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8、(二)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 中完成实名登记;
9、(三)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
10、(四)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11、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
12、(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被驳回,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13、(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被撤销,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14、(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民航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 的企业;
15、(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